國有企業是我們黨執政的重要基礎,其黨風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形勢任務,與全黨全國反腐敗斗爭形勢任務是一致的。在2014年中央巡視組公布的巡視央企反饋情況中,“權錢交易、利益輸送、靠山吃山、關聯交易、鏈條式腐敗”等措辭頻繁出現;2015年2月中央巡視工作動員部署會議上指出國企內部存在“買官賣官、搞團團伙伙,利用手中權力在資產資源交易中貴買賤賣,采購招投標違規牟利,家屬子女靠山吃山、謀取私利”等問題。據統計,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已有100多位國企高管被查,其中一些高管涉案金額巨大,國企腐敗案件帶來的破壞力也令人觸目驚心。
應當看到,當前國有企業滋生腐敗的土壤依然存在,國資系統特別是國有企業紀檢監察組織辦案任務依然艱巨。
國有企業紀檢監察機關承擔著協助同級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重要任務,健全完善國有企業查辦案件組織協調機制,是全面貫徹反腐敗的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的重要舉措。近年來,國有企業紀檢監察機關緊緊圍繞反腐敗形勢發展的客觀需要和查辦案件的實際要求,在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指導和同級黨委的統一領導下,積極探索履行組織協調職能的方法和途徑,建立和完善了符合查辦案件需要的組織協調機制,為提高查辦案件工作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
形勢決定任務,也決定著工作的方針和方法。在新形勢下,加強對國有企業的辦案工作,必須針對國有企業發生腐敗案件的特點,認真查找分析辦案工作中面臨的問題原因,堅持用改革和法治思維方式,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辦案工作機制。
一、國有企業腐敗案件所呈現的主要特點
1、一把手涉案,形成系統性腐敗案件。國有企業一把手集企業的人、財、物大權于一身,自然成為一些人競相“圍獵”的對象。在監督機制不健全和缺少監督制約下,企業一把手很容易產生腐敗問題,其一旦“失守”,往往又會影響和連帶企業其他人員,結果也往往是查處一人端出一窩。
2、作案手法隱蔽,以貌似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行為。一些企業領導在產權交易、財務管理、資產處置、資本運營、物資采購、招標投標、選人用人、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生產經營中,利用監督不到位、制度不完善,“鉆空子”、打“擦邊球”,以兼職取酬、獎勵激勵、商務活動和為職工謀福利等作為借口謀取私利。
3、違規決策,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損失。一些企業領導違反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規定,違反企業內部投資管理程序,濫用職權、違規決策,甚至與外部人員私下交易出賣國家利益,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背后往往隱藏極其嚴重的權錢交易和腐敗問題。
4、利用職權,為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一些企業領導利用職務之便,為配偶、子女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有的專門承接該企業相關的產業或是高利潤業務,私下進行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
二、國有企業辦案工作現狀及困境
國有企業辦案不力的問題集中在以下方面:
1、主要領導對辦案工作重視程度有待進一步提高。一些國有企業主要領導對案件查辦工作的認識水平、重視程度、支持力度不一,致使紀檢監察機構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辦案資金、業務培訓等方面均難以得到有力保證。個別企業領導甚至認為執紀辦案工作管多了管嚴了和查多查嚴了會束縛手腳,挫傷大家的積極性。這樣一來,往往造成企業紀檢監察機構辦案力不從心,一些案件只要企業主要領導不點頭,線索就只能擱置無法立案。
2、企業紀檢監察機構存在“不愿、不敢、不會辦案”的問題。在實際工作中,企業紀檢監察人員兼職多、專職少,一些人缺乏大局意識,缺乏對紀檢監察機構職能使命的清晰認識。一些紀檢監察人員是從企業當中產生,查辦本企業的案件顧慮較多、壓力較大,怕違背主要領導意愿被“穿小鞋”;還有的與辦案對象“低頭不見抬頭見”,感覺抹不開面子,不敢堅持原則;還有的企業紀檢監察機構以往大多都是配合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配合地方紀檢、檢察機關進行辦案的溝通協調工作,沒有真正自主進行辦案,辦案經驗和業務能力明顯不足。
3、企業紀檢監察機構辦案工作“三難”問題突出。與地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相比,國有企業紀檢監察機構辦案常常受到權限以及辦案手段的限制。調查難、取證難、處理難,是企業紀檢監察機構辦案常常面臨的“三難”問題。當案件只限于企業內部時,調查取證還相對容易一些,一旦涉及外部人員,調查取證就困難重重。有時結案處理也犯難,一是企業間情況千差萬別,輕重標準不好掌握;二是如果涉案人員不是黨員,則實施政紀處分沒有直接法規依據。
4、對企業黨員干部違紀懲處缺乏動真碰硬的精神。一些國有企業紀檢監察機構收到信訪舉報件(包括轉辦件)數量不少,但進行初核或立案調查的比例很低。原因在于,一是有的企業把內部穩定作為一項重要的目標任務,在違紀懲處上缺乏動真碰硬的精神,通常是高高舉起、輕輕落下;二是有的企業怕家丑外揚,發現違規違紀問題盡可能內部消化,不走初核、立案程序從輕或者減輕對違紀干部的懲處,有時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加強國有企業辦案工作的對策建議
1、正確處理好企業改革發展穩定與查辦案件的關系。查辦針對國有企業的違紀案件應注重查案方法和策略,堅持快查快辦,注重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盡可能取得既清除腐敗分子又促進改革發展穩定的雙贏效果。在遵循企業經營運作的特點與規律前提下,應進一步完善企業紀檢監察、企業監事會、審計、法律、人力資源、風險管理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增強監督和辦案工作合力,不斷創新完善案件查辦工作。
2、加大“找線索”力度。要運用靈活多變、緊跟時代步伐的方式和渠道,不斷拓展線索源。利用信息網絡技術以及網絡平臺,開辟便捷暢通的信訪舉報渠道;提倡和鼓勵實名舉報,尤其要把獎懲機制引入信訪舉報;參照中央和省巡視工作規定,由國資監管機構紀委或國有企業(集團公司)紀委牽頭,協調財務、審計、人事、資產管理、監事會等部門,通過黨風廉政建設檢查考核、民主評議干部、問卷調查等工作多角度收集信息,篩選有價值的信息;建立案件線索分析制度,企業紀委要定期召開案件線索研判會,對有價值的線索進行成案分析,對暫不具備初核條件的線索,實施跟蹤或外圍了解,并及時向上級紀委報告線索處置情況;積極開展效能監察,及時發現企業生產經營關鍵環節上的隱性問題和貪腐案件苗頭。
3、建立協作辦案體制機制。就企業紀檢監察部門而言,查辦違紀違法案件有自身的特點和優勢,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局限性,制約了辦案的力度和效率,所以對涉及面廣、問題較為復雜的案件,必須提高組織協作化,科學合理地聚力、借力、優勢互補,形成突破案件的整體合力。在實際工作中,可以探索實行二級提級集中辦案機制,即:受理問題線索后,由二級公司紀委負責案件線索處置和部分初核工作;案件立案后,由集團公司紀委統一集中查辦。通過二級提級集中辦案可以形成有效合力,有利于沖破發案單位的“關系網”,又能及時突破案件、提高辦案質量。
4、建立健全紀檢監察人員崗位交流機制。建立崗位交流制度,選拔吸收政治素質過硬、熟悉現代企業管理、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安排到紀檢監察部門崗位,同時把紀檢監察骨干人員輸送到企業重要管理崗位,促進紀檢工作與生產經營工作互通互助。由于紀檢監察工作的特殊性,紀檢監察人員長期在企業紀檢監察崗位上,查處的往往都是身邊的人和事,容易得罪人。此外,還應制定完善紀檢監察領導干部定期交流制度,對企業紀委書記任職合理期限有所規定,一是避免任職時間太短導致情況不熟悉,二是避免任職時間太長同企業形成“利益同盟”。
5、實行辦案力量統一調度。當前,各類案件呈現出復雜性加大、作案手段日漸隱蔽以及涉案領域越來越廣等新特點,新形勢下要求我們必須整合辦案力量、進行集中統籌、實行統一調度。應當進一步完善辦案工作人才庫的建設工作,國資監管機構紀委應從企業選拔優秀的紀檢監察人員建立人才庫,可采取到國資監管機構紀委掛職鍛煉、跟班學習等方式,提高辦案人員業務素質。在國有企業查辦重要案件,可由相關企業紀委提出申請,企業黨委、紀委從“辦案人才庫”中統一調配力量,參與案件調查工作,從而強化辦案上下一體化聯動。
(訓義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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